包裝物租金能否作為三費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表說明,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售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定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法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13行“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金額+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包括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金額。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營業外收入包括包裝物出租收入,而營業外收入是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但稅法規定,包裝物出租收入屬于其他業務收入,而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因此,小企業營業外收入中的包裝物租金收入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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