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計算方法?
一、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稅收
抵免的相關計算
(一)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在進行稅收抵免的計算時,需要將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來源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換算成稅前所得。
1.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或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取得來源于境外的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扣除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或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于境外的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扣除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境外虧損的彌補。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范圍及計算
1.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范圍。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稅收抵免。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時,外國企業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
(1)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稅收抵免原則。根據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方式合計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規定層級的外國企業股份,由此應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最低一層外國企業起逐層計算屬于由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2)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稅收抵免的計算。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由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層外國企業:
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0/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三層: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3.稅收饒讓的規定。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三)抵免限額的計算
我國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經繳納或負擔的所得稅稅款實行限額抵免。抵免限額是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
1.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
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該公式可以簡化為:
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值得注意的是:(1)作為計算抵免限額依據的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企業從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所得,可以彌補該國(地區)以前年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以補虧后的所得作為計算抵免限額的依據。(2)公式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稅率25%。
可抵免所得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跨年度抵補。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抵免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抵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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