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扣除中"應納稅所得額"是如何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但目前執行中,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的基數是"納稅調整前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主表第42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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