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的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計算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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