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1. 投資企業(居民企業):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
(2) 收入實現: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
(3) 股權成本: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2.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3.投資企業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
(1)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2)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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