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收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事業單位實行各項收入與支出的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按照非應稅收入與非應稅支出計算的結余是“事業結余”;依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計算的應稅收入與應稅支出的結余是“經營結余”。其中對于材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間接費用,需科學選擇分配標準,進行合理分攤。分清“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尤為重要,如果會計核算準確,那么根據國稅文件有關規定,事業結余就是非應稅結余,經營結余就是應稅結余,可以直接按照企業相同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目前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納稅征繳的理想狀態。事業單位能夠按照業務性質嚴格劃分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體現稅法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但是,對于大多數事業單位來說,實際操作具有很大困難。在考慮實施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性上,多數事業單位并未達到上述要求。
現行事業單位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實行收付實現制核算的情況下,收入支出沒有一一對應關系。事業單位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事業單位雖有經營性收入,但成本和費用無法按財務制度進行配比。“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不能嚴格區分, “非應稅收入”占用“應稅收入”成本現象普遍存在,致使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所得額得不到真實體現。因此,筆者在此會計核算基礎上,分別對比例分攤法、核定征收法及參考其他國家規定的幾種衍生方法優缺點進行分析。
(1)比例分攤法。
根據國稅文件規定,如果事業單位對于“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確定采取分攤比例法計算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納稅單位將該核算方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即可執行。“分攤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事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人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收入一應稅支出)×適用稅率;應稅支出=支出總額×分攤比例;分攤比例=應稅收入÷收入總額。這種計算方法的優點是簡單易行,缺點是減弱了納稅的準確性與合理性。他不能準確反映納稅單位的實際應稅收支情況,對于非應稅收入較多且支出較大的事業單位,有可能多交企業所得稅;同樣,對于非應稅收入較少且支出較大的事業單位,有可能少交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法。
對不能嚴格區分“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的事業單位,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法計算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法”是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占應稅收入總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應稅所得率。其中,“應稅所得率”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事業單位處于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核定相應比率,也可以統一按照固定比例核定比率。
這種計算方法的優點是可以使一部分事業單位省去繁瑣的稅前調整過程,大大簡化了所得稅征納手續,在一定程度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保證稅源穩定。缺點是這種計算方法實際上是把所得稅變成近似流轉稅的稅種,使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僅僅取決于流轉額大小和所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的高低,而與納稅人本身的實際成本、費用及純收益水平無直接關系。應稅所得率依賴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在檔次劃分過于單一的情況下,實際收益水平存在較大差異的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往往采用同一應稅所得率,缺乏稅負公平性。
(3)其他方法。
一是全部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商業活動所得全面免稅,而不考慮產生收入的活動是否與非營利目的相關。如在英國、澳大利亞、波蘭等國,非營利組織的任何商業收入均可免除所得稅,但前提條件是所有收入必須用于非營利目的。基于我國國情考慮,可以從兩個層面來區別對待,對于“應稅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較小的事業單位,其所有收入用于非營利目的,可以參考國外“非營利組織”的有關規定,考慮全部免稅。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很可能誤導其投資選擇,使大量資金流向營利領域,造成不公平競爭并助長逃稅漏稅風氣。對于“應稅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較大的事業單位,可以在促進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深化的前提下,使事業單位將營利業務剝離。如事業單位設立公司性質的下屬單位,可將其“應稅收支”業務轉入下屬公司運營,由下屬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從體制上將事業單位的“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分開核算,分別計稅,可以提高征繳的準確性和合理性。但是這種方式只適合具有長期穩定的大比例“應稅收支”的事業單位:其設立下屬公司單獨運營才具有可行性。
二是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適用低稅率。有的國家對“非營利組織”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生成的利潤實行全面征稅制。如在保加利亞、印度、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非營利組織從事所有商業活動生成的凈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皆須繳納所得稅。該項規定雖然確保了國家稅收的征繳,但他使非營利組織缺乏獨立性和對外界變化的適應能力,抑制了組織規模的壯大。另外,有的國家對“非營利組織”參與營利性活動的收入給予低于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優惠。這是考慮到非營利組織的應稅收入不能使私人獲利,從而獲得稅法優惠政策的傾斜。如日本法律規定,公益團體參與營利性活動有權享受低檔稅率。結合以上兩種思路,我國可以考慮不再區分事業單位的“應稅收支”和“非應稅收支”,而是直接將其全部收支相抵后計算結余,采用一個低于企業適用稅率的檔次征繳。適用稅率由主管稅務機關酌情核定。如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事業單位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為10%。這種計算方法的優點是最為簡單易行,可以保證稅源穩定;缺點是規定較為機械,尤其對于“非應稅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較大的事業單位,缺乏準確性與合理性。
三是允許部分應稅收入免稅,而超過該限額的部分則需納稅。有的國家如匈牙利,財團法人由經濟活動所得凈收益中可獲得1000萬匈牙利幣或總收入的10%的免稅,取兩者中較高的數額予以免稅,其余部分則須繳稅。借鑒這種做法,我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事業單位收入比例調研情況,制定相應的納稅方案,既給事業單位一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傾斜,同時對于“應稅收支”占全部收支比例較大的事業單位進行一定納稅征繳,從而保證稅源穩定性和征繳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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