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報廢如何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申報管理規定,存貨發生的非正常損耗應采取專項申報的方式進行申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該公告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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