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具體扣除項目的計算依據?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2012年判斷題)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三項經費中只有“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在計算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據實全額扣除。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扣除。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4.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包括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上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銷售收入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企業將自產或者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稅法上確認為“視同銷售收入”,應計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企業接受捐贈的貨物,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賬戶,不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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