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可以分期計繳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三條規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長期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企業擁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為本準則規范的投資性房地產。同時,第五條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該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況下企業取得出租不動產的收入應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所得稅上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這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來確定所得稅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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