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產生的費用可不可以在企業報銷?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江蘇國稅《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從實質上來看,私車公用所產生的費用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❶公司與員工簽訂用車協議。若無償使用據相關規定可以約定零租金。但在實務中會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并要求納稅。
❷在用車協議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❸相關費用取得合法、合規的發票。
❹用車協議中具體約定包含以下條款:
☞和車輛使用權相關的費用可以在公司報銷,其產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進行認證和抵扣。
與車輛使用權相關的費用有:加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車輛使用所產生的維修費等;
☞和車輛所有權相關的費用不在公司報銷,其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與車輛所有權相關的費用有:車船稅、保險費、日常的維護保養費用等,這些費用和企業的生產經營不相關,換句話來說這些費用及時公司不使用車輛也會產生的費用,是屬于個人承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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