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研發加計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虧損,稅法允許以后轉5年,用5年內的盈利來彌補,以此可減少未來5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然而有人卻提出這樣的疑問,企業本來虧損,由于加計扣除而增大的虧損,該虧損還能按照規定允許5年內結轉彌補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公式: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如果大于0,則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小于0,則為當年的虧損額。該公式是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規定的原理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虧損”有別與按會計規定核算的“會計利潤”。公式中的各項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作出統領、原則性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研發費用毫無疑問屬于稅法規定的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的、合理支出范圍,而其加計扣除金額是在準予扣除的研發費用基礎上加計的稅收扣除金額,本質仍屬于研發費用扣除項目,顯然屬于公式中的各項扣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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