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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