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因此,企業發生損失收到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的賠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果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后還有余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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