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設備)的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自產無償提供、外購無償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即狹義上的甲供材料(設備),應當計入甲方的在建工程成本或開發成本;自產有償提供、外購有償提供和甲方代購提供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即廣義上的甲供材料(設備),應當計入乙方的建筑安裝成本.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自產無償提供的甲供材料(設備),應按成本計算單和計提的增值稅,確認在建工程成本.外購無償提供的甲供材料(設備),憑采購時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確認在建工程成本或開發成本.自產有償、外購有償等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憑甲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建筑安裝成本.代購方式的甲供材料(設備),憑甲方轉交的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建筑安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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