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撤回投資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文件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所得.
因此,居民企業撤回投資,對于"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分析
1.業務背景:甲公司于2009年取得某居民企業的10%的股權,支付對價100萬元,2018年12月,該公司撤回該部分投資取得收入150萬元.
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總額18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萬元,盈余公積3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
2.業務處理與分析:在此業務中,單位將取得的撤回投資收入150萬元與投資原始成本100萬元的差額作為該項投資撤回業務計征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本案中,該企業因撤回投資收回的150萬元補償收入中,100萬元屬于投資收回,不繳企業所得稅;按撤資比率的10%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企業累計盈余公積和累計未分配利潤的部分(30+50)*10%=8萬元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屬于免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其余部分150-100-8=42萬元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繳企業所得稅42*25%=1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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