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填報有哪些調整?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明確了不同抵免方式對應的填報規則。在行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按照稅收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并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計金額填報本表第1行;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應根據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國(地區)別逐行填報本表。在列次填報時,納稅人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名稱;納稅人若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國家(地區)”填報“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字樣。
2、明確了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的填報規則,納稅人可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當年度境內虧損和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當納稅人選擇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第6列“抵減境內虧損”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稅收規定抵減(彌補)境內的虧損額(包括抵減的當年度境內虧損額和彌補的以前年度境內虧損額);當納稅人選擇不用境外所得抵減(彌補)境內虧損時,填報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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