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收入所得稅匯算招待費怎么處理?
1.在稅務處理上,當然是盡量在當年取得合法憑證。如果是支付給個人的費用,可以要求個人到地稅部門代開發票;如果是支付給單位的費用,單位不能開具合法憑證,這項費用既不能作為當前費用,也不能作為收到憑證年度的費用在收到年度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據實扣除原則,以后年度扣除只能是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但可在收到合法憑證的年度時作以前所得稅的調整。
在會計處理上,先將這項無憑證支出的費用記入“遞延費用”或“遞延收益”,如果當年收到憑證,直接轉為有關費用;如果以后年度收到憑證,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如果不能取得憑證,則記入“營業外支出”。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你公司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以后有收入的年度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但超過3年時發生的上述費用就不能扣除。因此,你公司一旦在3年內有房地產收入,應先考慮結轉以前年度發生的上述三項費用。
在會計處理上,可以將這項費用在發生時記入“遞延稅款”,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反映,再視情況在以后年度從“遞延稅款”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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