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哪些要求?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根據此規定,那種認為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 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辦法》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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