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上述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上述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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