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提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應以其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關于預提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問題】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