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罰息怎么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的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因此,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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