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利息能否所得稅扣除?
允許稅前扣除的借款費用與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借款費用的限定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借款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
的利息費用,包括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安排借 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 的差額。
這時,作為借款的會計主體是企業,并且對于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 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范圍之內。
對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 外投資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
就是說不能在當期所得稅前直接扣除,要構成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的一部分。對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 費用,可在發生當期稅前扣除。
對于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 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得扣除,也不能資本化。對于屬于資本的利息是不得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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