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何辦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不能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分公司,為非獨立核算分公司: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等。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總公司(或核算地)帳目。這種情況下,核算地統一計算盈虧,按規定預繳所得稅,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thldl.org.cn,也不需要審批。也就是說,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稅問題。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所得稅納稅主體,只是匯總納稅時,納稅地點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虧互抵后納稅。
1.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所得稅:
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
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
預繳所得稅比例: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虧損彌補:分公司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按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何辦理】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