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陜財稅[2023]6號 2023-06-21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韓城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林草主管部門、稅務局,秦嶺國家植物園,省林業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草原資源,節約集約使用草原,促進我省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235號)和《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及范圍
凡確需在我省境內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因工程建設、勘查、旅游等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征收主體及流程
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審批和征收實行屬地化管理。草原植被恢復費由所在地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或者審批同意的,應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三、征收標準
按照不低于同類土地相同面積草原建設所需費用繳納,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為每畝3500元。對基本草原和自然保護地草原實行更加嚴格的保護和管控,確需征用或使用的,收費標準為每畝7000元。不足1畝的按實際占用面積折算收取。
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四、相關規定
(一)草原植被恢復費屬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一次性繳納。按照3:7比例分別繳入省與市縣國庫。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草原植被恢復費”(103044507)。繳庫后需要退付的,由征收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稅務部門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三)草原植被恢復費統籌用于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等支出,縣級以上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和績效管理。
(四)收費單位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時,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并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凡違反本通知規定,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征或緩征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六)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林業局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