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企業跨區縣遷移財稅利益調整辦法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3]82號 2013-7-8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企業跨區縣遷移財稅利益調整辦法》已經6月1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8日
西安市企業跨區縣遷移財稅利益調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全市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調整的需要,進一步引導企業按照規劃布局調整搬遷,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規范財政利益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工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市發〔2012〕8號)以及現行財政體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跨區縣遷移是指稅務登記在西安市各級稅務機關的企業,因實際生產經營地發生跨區縣遷移而引起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更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劃出區是指企業遷移前原生產經營地及稅務登記所在區縣,劃入區是指企業遷移后實際生產經營地及稅務登記所在區縣。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依照現行稅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企業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和稅收任務調整事項,各級財政部門依據現行財政體制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財稅利益調整事項。
第二章 企業遷移
第五條 企業依法依規發生跨區縣遷移時,應同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六條 對企業依法依規跨區縣正常遷移行為,各級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必須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拖延、拒絕企業依法提出的遷移申請。除有重大在查案件等特殊情況外,企業正常的跨區縣遷移稅務變更手續應在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
對稅務機關不按規定及時辦理遷移企業稅務變更手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除按規定追究責任外,由劃入區稅務機關向市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市級稅務機關核實后直接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各區縣稅務機關在辦理企業遷移手續前,應當按規定繳銷發票,結清企業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回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八條 企業跨區縣遷移稅務登記變更辦法,按照市級稅務機關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財稅利益調整辦法
第九條 財稅利益調整標準:
企業遷移前一年度在劃出區繳納的全口徑營業稅(含金融保險行業營業稅)實際入庫數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或者全口徑增值稅實際入庫數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企業增值稅為200萬元),納入財稅利益調整范圍。
第十條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則,核定劃入區和劃出區的財稅利益調整基數。財稅利益調整基數包括財稅收入任務基數和財力保障基數。
財稅收入基數按照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工商稅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數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實際年度平均數核定。市級稅務機關根據財稅收入基數調整劃入區和劃出區稅務機關的收入任務,市級財政部門根據財稅收入基數調整劃入區和劃出區的財政收入指標。
根據核定的財稅收入基數和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財力分配辦法,分別核定劃入區財力上解基數和劃出區財力保障基數,通過年終結算辦理。財力保障基數一定五年,從企業遷移當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第十一條 企業遷移前已繳入劃出區國庫的各項財政收入,仍作為劃出區當年的財政收入。遷移變更手續辦理完結次月起繳入劃入區國庫的各項財政收入作為劃入區當年的財政收入。調整當年稅收任務和財政收入指標時,相應扣除這部分收入。
第十二條 企業遷移當年已在劃出區繳納入庫的各項工商稅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形成的既得利益達到或超過核定的財力保障基數時,當年劃出區不享受補助基數,劃入區不承擔上解基數;當年已入庫的各項工商稅收和教育費附加形成的既得利益未達到定額補助基數時,其差額部分通過當年結算由劃入區上解市財政,由市財政補助劃出區。
以后年度的財稅利益調整統一按核定的財力保障基數辦理。
第十三條 財稅利益調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遷移后,由劃出區財政部門填制《財稅利益調整申請表》(附件1),加蓋單位公章和同級稅務機關公章,送市級財稅部門審核并分別辦理財稅利益調整事項。
(二)市級財稅部門收到區縣上報的《財稅利益調整申請表》后,按照本辦法核定劃入、劃出區財稅利益調整基數,填制《財稅利益調整基數確認表》(附件2),并分別印發正式文件予以明確。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四條 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發生跨區縣遷移后,重新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經市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實后,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財稅利益調整事項。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等有明確規定外,凡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在劃入區重新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但實際生產經營地并未發生遷移的,由劃出區縣財政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企業遷移行為發生前享受中、省、市稅收返還政策的,財力保障基數按剔除稅收返還后的收入來核定。企業遷移行為發生后遷移企業享受新的中、省、市稅收返還政策的,原核定的財稅利益調整基數不再調整。
第十七條 凡在本辦法執行之日起重新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并享受劃入區違規制定的與企業稅收直接掛鉤的稅收返還、財政扶持或行政審批等政策的,均被認定為企業非正常遷移。市財政局將對劃入區采取以下懲罰措施:
(一)按劃入區返還給企業資金的兩倍,扣減劃入區財力。
(二)按企業在劃入區繳納工商稅收數額的兩倍,扣減劃入區財力,相應補助劃出區。
第十八條 總部企業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或設點辦廠的財稅利益調整問題,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跨區縣遷移行為,若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市政府規定辦理。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稅務機關協商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區縣稅務機關、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做好企業遷移前后稅收征管事項的銜接工作,確保各項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現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如遇中、省、市重大財稅政策和財政體制調整的,再做相應調整,原已核定的財稅利益調整基數納入財政體制調整范圍。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后發生的企業跨區縣遷移行為以及發布前企業已經遷移但未辦理財稅利益調整事項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發布前已按原辦法辦理了財稅利益調整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稅 屋附件:【附件在第二個編輯器】
1.財稅利益調整申請表.png
2.財稅利益調整基數確認表.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