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 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2016]32號),現就涉及市地稅局事項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關于第十二條“下調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落實措施
(一)自2016年9月1日納稅申報起,西安市轄區(含城區、郊區、縣)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照新標準執行,即:普通住宅下調至1%。普通住宅標準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財政局、西安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西安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市房發【2005】109號)執行。
納稅企業應分別按照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并申報繳納稅款。依照市政發【2016】年32號精神,對于2016年7月31日前,已簽訂房產銷售合同的,依照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3號、陜地稅發【2008】87號、陜地稅發【2005】46號文件規定和房地產銷售類型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征收相應時段稅款。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列入西安市城改、棚改計劃的開發項目,經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核準,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準備案后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受理范圍為:凡在西安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立項的城中村(棚戶區)房地產項目。(下列兩種情況不予受理:一是未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計劃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二是2016年7月31前未足額繳納應預繳土地增值稅或同一投資人投資開發房地產項目達到清算條件但未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辦理流程和時限:1、納稅人將所需紙質資料報送主管地稅局稅政科,稅政科審核資料齊全后在5個工作日上報市地稅局履行審核核準手續;2、對經審核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住宅銷售收入給予免預征土地增值稅處理,該審核核準手續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3、納稅人持“免預征土地增值稅通知辦理“城中村(棚戶區)土地增值稅免預征手續;
主管地稅局將對已享受免預征照顧的城中村(棚戶區)改造項目銷售情況進行監控,對于達到清算條件的開發項目及時進行清算,確保應征稅款的足額征收。
(三)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辦理流程和時限:對于經土地增值稅清算并履行備案手續后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可持《清算鑒證報告》和相關審核、備案資料向主管地稅局稅政科報送稅款退還申請,主管局在資料齊全情況下,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地稅局履行預征土地增值稅退還手續。
市地稅局在15個工作日內,履行稅款退還審核核準手續;對于經審核,不符合退還預繳土地增值稅條件的,書面回復納稅人。
二、關于第二十三條“優化二手房交易過戶涉稅環節”的落實措施
市地稅局在2016年7月底將相關完稅系統調整到位,確保落實。
西安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