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關聯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通告2024年第3號 2024-3-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2018年第31號修改)、《關于印發山東省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1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現將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關聯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時限
居民企業,跨省、山東省跨市匯總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應在202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結清稅款。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應及時申請退稅,不再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關聯申報企業),應當在2024年5月31日前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關聯申報企業2023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二、申報途徑
企業進入電子稅務局后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也可在首頁“我的待辦-本期應申報”點擊相應信息跳轉至申報頁面。
關聯申報企業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其他稅費申報”進行關聯申報。
三、相關事宜說明
(一)申報與繳稅分離的新模式
為降低對提前申報的企業資金占用的影響,企業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選擇申報與繳稅相分離,申報完成后暫不繳款,繳稅期限(2024年5月31日)屆滿前繳納稅款即可,青島市稅務局會同步提供繳稅提示服務。企業在舊電子稅務局已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尚未繳稅的,可在新電子稅務局上線后繳稅期限屆滿前完成繳稅。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2023年度匯算清繳青島市稅務局繼續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且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的企業,均可使用風險提示服務功能,降低錯報、誤報、漏報發生概率,提前化解涉稅風險。
風險提示服務流程及注意事項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三)申報表單和輔導資料獲取途徑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單仍適用2022年版,可在青島市稅務局官網“首頁-資料下載-表單下載-申報納稅”中下載。匯算清繳輔導材料詳見“青島稅務”公眾號。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以及填報指引可在青島市稅務局官網“首頁-資料下載-表單下載-申報納稅”中下載。
其他匯算清繳、關聯申報未盡事宜或疑問,企業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咨詢電話、征納互動平臺、12366納稅服務平臺等渠道進行咨詢。
特此通告。
稅 屋附件: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送資料提示
2.關聯申報相關事項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4年3月4日
稅 屋附件1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送資料提示
企業2023年度發生以下涉稅事項的,應在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1.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的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2.發生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四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3.適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四條的要求提交《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4.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的交易雙方,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五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5.享受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附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第56項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6.涉及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和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6號)附件5第4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7.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第一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8.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計提準備金稅前扣除,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第五條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企業匯算清繳報送資料的明細清單和留存備查資料的明細清單詳見青島市稅務局官網或“青島稅務”公眾號。
稅 屋附件2
關聯申報相關事項提示
一、關聯申報主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根據42號公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關聯申報:
1.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
2.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
企業2023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二、關聯申報表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共包括22張附表,分為三部分:
1.基礎信息:包括《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以及《關聯關系表》,共3張表。
2.關聯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有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金融資產交易表》《融通資金表》《關聯勞務表》《權益性投資表》《成本分攤協議表》《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境外關聯方信息表》《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個別報表信息)》以及《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合并報表信息)》,共13張表。
3.國別報告表:包括《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英文)》《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以及《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英文)》,共6張表。
除《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關聯關系表》和《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個別報表信息)》4張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據實際情況選填。
三、關聯交易內容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2.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3.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4.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四、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準備時間要求
關聯申報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根據42號公告第十條規定,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需報送主體文檔的企業,需在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如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度主體文檔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準備完畢。需報送本地文檔、特殊事項文檔的企業,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準備完畢。以上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企業準備好同期資料后可主動提交至主管稅務機關。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關聯申報有關事項的通告》的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企業關聯申報,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情報,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的行為。
為了讓納稅人知曉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關聯申報的要求及變化,保障納稅人快捷、便利、準確履行申報義務,穩妥有序做好相關工作,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匯算清繳范圍為居民企業以及跨省、山東省跨市匯總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關聯申報范圍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
二是明確匯算清繳及關聯申報時間為2024年5月31日前。
三是對申報與繳稅分離的新模式、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以及表單和輔導資料獲取途徑等進行了重點說明。
四是明確企業匯算清繳需要報送資料的事項和依據。
五是明確關聯申報需填寫表單,包括基礎信息、關聯交易信息、國別報告表三類共22張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