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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水規字[2020]2號 山東省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的通知

2024-11-01 18:2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山東省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的通知
 
魯水規字[2020]2號       2020-3-20
 
各市、縣(市、區)水利(水務)局、財政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實推進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7〕42號)等規定,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稅 屋附件: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山東省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實推進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7〕42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非農業取用水量核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取用水量核定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非農業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進行的核準認定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農業取用水戶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地表或地下取用水資源并應繳納水資源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農業生產取用水戶、水力發電企業、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企業。
 
  第四條 取用水戶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具體核定權限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
 
  取用水量應當按照取水水源類型分別核定。
 
  第五條 取用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負責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有關規定申請周期檢定和校準。
 
  年許可取用地表水50萬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下水10萬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戶,應當建設遠程在線水量計量監測設施,并與國家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取用水戶逐步安裝遠程在線水量計量監測設施。
 
  第六條 取用水戶應當在納稅期期滿后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取用水量,并提供能夠證明納稅期取用水量的計量設施圖片、視頻等資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取用水戶報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取用水量核定。
 
  實行遠程在線水量計量監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實時監控數據于納稅期滿5個工作日內完成水量核定工作。
 
  第七條 取用水戶逾期未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用水量及有關資料的,可以暫時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完成水量核定后,通過山東省水資源稅信息管理系統向取用水戶核發《山東省水資源稅取用水量核定書》,同時通過系統推送稅務機關。取用水戶持《山東省水資源稅取用水量核定書》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取用水戶的取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聯合稅務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查,取用水戶應當配合。
 
  第十條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更換。更換或者修復期間,取用水量參考取用水戶歷史平均取水量核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聯合稅務部門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
 
  (一)取用水戶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的;
 
  (二)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
 
  第十二條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取用水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聯合稅務部門暫時按照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涉嫌偷漏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取用水信息;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資源稅申報和繳納等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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