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魯人社字〔2025〕8號 2025-02-10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已經2025年第1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保證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的業務經辦。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
第四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系統(以下簡稱“部轉移系統”),進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信息交換。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五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六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轉移接續申請。參保人員新參保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以下簡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
(二)發聯系函。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見附件1),并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三)轉出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見附件3)。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包含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流程按本規程第六條規定辦理。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后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于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于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見附件4),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六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在信息、資金匹配一致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第三章 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第九條 參保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應當一并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流動的;
(二)在機關事業單位和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之間流動的。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或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之間流動,職業年金關系和基金一并轉移。
第十一條 轉出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應完成相關業務后再辦理轉移接續:
(一)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時,轉出人員如存在采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需按規定記實職業年金記賬部分(以下簡稱“職業年金記實”);在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轉出人員如存在采取記賬方式管理的單位繳費無需記實,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對于有條件的市(縣、區),同級財政全額供款單位之間流動人員的記賬部分也可不再轉入新參保單位繼續管理,直接在離開原參保單位時申請記實;
(二)轉出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后辦理了正式調動、辭職、辭退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需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下簡稱“職業年金補記”);
(三)職業年金投資運營前個人賬戶記賬利息未實際計入個人賬戶的,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將相應利息逐級歸集到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由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以下簡稱“省社保中心”)計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離開原財政全額供款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記賬金額不再轉入新參保單位繼續管理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記實:
(一)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單位申請或減員信息,向原參保單位出具《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見附件5,以下簡稱《記實/補記通知》);
(二)原參保單位根據《記實/補記通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及時劃轉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賬實相符并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四)省社保中心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后辦理了正式調動、辭職、辭退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補記:
(一)原參保單位填報《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見附件6),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相關證明材料。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單位申請資料,協助計算所需補記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金額,生成《記實/補記通知》;
(二)原參保單位根據《記實/補記通知》向原資金保障渠道申請資金,及時劃轉至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賬實相符并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四)省社保中心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再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復補記職業年金。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
(一)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原單位申請及時辦理減員和職業年金記實業務。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新單位申請及時辦理增員業務。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
(一)業務受理。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交的轉移接續申請并審核相關信息,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7,以下簡稱《職業年金聯系函》);
(二)辦理轉出。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職業年金聯系函》,確認符合轉移條件后辦理轉移業務,業務審核完畢后通過職業年金經辦管理信息系統上傳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轉移信息,并確認記實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產的贖回等業務;
2.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8,以下簡稱《職業年金信息表》);
3.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職業年金信息表》,同時將轉移資金劃轉至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4.終止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系。
(三)辦理轉入。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業年金信息表》和確認轉移基金賬實相符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到賬處理和轉移信息錄入,隨后按規定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四)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出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新就業企業或新就業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出年金轉移申請,企業年金管理機構出具《職業年金聯系函》。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職業年金聯系函》,確認符合轉移條件后辦理轉移業務,業務審核完畢后通過職業年金經辦管理信息系統上傳至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收到轉移信息,并確認記實、補記資金足額到賬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辦理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產的贖回等業務;
2.將贖回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至新參保單位的企業年金受托財產托管賬戶;
3.核對相關信息后生成《職業年金信息表》,通過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反饋至企業年金管理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系。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從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轉入手續:
(一)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交的轉移接續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職業年金聯系函》;
(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參加企業年金的證明材料;接收轉入資金,賬實匹配后,將資金逐級劃轉至省級職業年金歸集賬戶;
(三)省社保中心將轉移金額按項目分別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關系和基金不轉移,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業務系統中標識為保留賬戶,繼續管理運營:
(一)參保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的;
(二)參保人員的新參保單位沒有實行年金制度的。
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參保單位辦理上述人員相關業務時,如參保人員存在職業年金記實、職業年金補記情形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完成相關業務后,省社保中心將記實或補記金額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參保人員從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原機關事業單位在省內的,省社保中心根據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人員增員信息,將參保人員保留賬戶恢復為正常繳費賬戶,按規定繼續管理運營;原機關事業單位在省外的,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保留賬戶按照本規程第十五條辦理轉移接續。
(二)參保人員從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轉出,按照本規程第十七條辦理轉移接續。
(三)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時,如個人賬戶存在職業年金補記金額,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社保中心提交申請,將補記的職業年金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賬戶。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跨省存在多個職業年金關系的,應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其他建立職業年金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程第十五條規定,將職業年金關系轉移至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并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的,過渡期內,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月領取;過渡期之后,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并計算,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計發職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退休時,如現單位未實行年金制度,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仍按照保留賬戶繼續管理運營,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提交的待遇支付申請和相關材料,符合支付條件的,向省社保中心提交待遇支付申請,省社保中心依申請計發職業年金待遇。
第二十三條 省內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含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在轉出或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由外省轉入的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含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在轉入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納入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其他情形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職業年金的,由本人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個人欠費后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后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先轉后清”的原則,在參保人員確認保留相應時段繳費并提供退款賬號后,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清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手續。
第二十六條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養老保險信息表》轉移金額等信息有誤的,應通過部轉移系統或書面材料告知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后,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轉移接續的有關信息應保留備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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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3.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表
4.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
5.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
6.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
7.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8.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