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2023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
滬公積金管委會[2023]9號 2023-6-30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現就2023年度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當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21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22年月平均工資。2023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全月工資性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23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全月工資性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36549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二、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7%(取整數值)。單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和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5%(取整數值),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符合規定情形的企業,可以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23〕3號)等相關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三、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分別乘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四、月繳存額上下限
(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7%的,對應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5116元。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7%的,對應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362元。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的,對應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654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的,對應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260元。
各檔繳存比例對應的月繳存額上下限見附表。
此外,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參照執行。
五、辦理注意事項
1.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2023年5月至6月期間,符合社會保險費申報條件,且住房公積金已繳至2023年4月的企業,可以通過上海“一網通辦”平臺辦理2023年度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工資合并申報。2023年7月起,住房公積金繳至2023年6月的合并申報企業,可以登錄上海“一網通辦”平臺查詢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結果。
已辦理合并申報且查詢到住房公積金調整結果成功的企業,無需再重復辦理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
2.2023年7月起,未辦理合并申報的單位在完成2023年6月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后,可以通過上海住房公積金網、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上海公積金”手機客戶端、建設銀行等原有渠道,辦理2023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市公積金中心將繼續與市社保中心共享數據,單位在通過前述渠道辦理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時,可選擇使用社保申報信息,無需重復填寫職工月平均工資信息。
3.單位完成年度基數調整后,應當及時匯繳2023年7月的住房公積金。在同一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單位因需要可以變更繳存比例。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稅屋附表:2023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表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附表
2023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表
類型 | 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 | 月繳存額上限 | 月繳存額下限 |
住房公積金 | 各7% | 5116元 | 362元 |
各6% | 4386元 | 310元 | |
各5% | 3654元 | 260元 | |
補充住房公積金 | 各5% | 3654元 | 260元 |
各4% | 2924元 | 208元 | |
各3% | 2192元 | 156元 | |
各2% | 1462元 | 104元 | |
各1% | 730元 |
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