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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提示

2024-03-01 07:03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為幫助納稅人了解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方式以及報送資料等相關事宜,明確知曉規范申報操作、重點熱點政策、優化服務舉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

  2023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2023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包括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其中,網上申報是指納稅人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件(eTax@SH3)或登錄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上門申報是指由于實際情況,納稅人不能正常進行網上申報時可直接攜帶匯算清繳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件(eTax@SH3)可以從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網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新聞動態/專題專欄/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報表軟件下載”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軟件下載”欄目內下載。建議通過網上申報渠道辦理匯算清繳申報。

  四、匯算清繳申報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企業所得稅各類申報表版本沒有更新,查賬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7號修訂版本)并在封面上蓋章、簽字、裝訂成冊;核定征收企業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修訂版本)加蓋納稅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修訂版本)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若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需提供相應的審計報告。

  若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納稅人使用CA認證且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匯算清繳申報的,上述第(一)、(二)項資料的紙質材料無需報送,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三)《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四)《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

  若納稅人發生的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等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五)《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

  若納稅人發生的資產(股權)劃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等資料(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若納稅人發生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且選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五、提示關注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將根據工作計劃安排,營造良好氛圍,引導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清繳申報,以便享受更加豐富完善的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具體措施有:在納稅人申報前進行往期申報疑點再提示;在納稅人申報后匯算清繳申報期限前,及時開展重點事項疑點風險提示、留存備查資料初核輔導等工作;在征期后,強化風險提示結果二次應用,緊湊銜接申報后風險管理工作。通過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全周期提示風險服務,幫助更多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整理資料備查、減少涉稅風險、實現辦稅無憂。

  (一)提前申報財務報表

  為進一步提升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質量,豐富申報預填服務,增強財務報表稽核比對,減少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建議納稅人分步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匯算清繳申報表。在編制完成會計報表后第一時間報送,在梳理稅會差異調整、核實享受優惠政策及金額等事項后再進行匯算清繳申報,以便獲得更好地辦稅體驗。

  (二)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名單制管理政策提示

  對涉及其他政府部門有關資格、資質認定或名單管理類優惠政策享受的,請納稅人務必確認符合相關政策條件,同時對于應該取得相關資格證書或者名單文件的一并確認,避免錯誤填報產生后續影響。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轉讓備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臨港新片區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動漫企業、技術先進型企業、非營利組織、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重點)軟件企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等政策。

  (四)重點政策操作提示

  對于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納稅人,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按照提示提交相應電子資料。

  對于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事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發布的2018優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樣式,在填報匯算清繳申報表基礎信息表時勾選“2015版”,也可選擇“2021版”簡化版。上述表式可以從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新聞動態/專題專欄/企業所得稅類/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專欄”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表格下載”欄目內下載。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還將繼續聯合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對已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在匯算清繳事中和事后階段,通知納稅人通過上海市科技創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的加計扣除服務平臺提供資料轉請科技部門鑒定。

  (五)資產損失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匯算清繳申報風險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將繼續在2023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環節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為進一步提高申報質量,新增了事前提醒服務舉措,即在納稅人申報前按戶歸集往期申報疑點形成風險提示報告進行再提示。

  該項服務遵循“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的原則。納稅人應及時分析風險提示中反饋的疑點信息,有問題的應即知即改主動更正申報,規范提升申報質量,降低自身涉稅風險,減少后續風險應對。

  (七)更正申報

  匯算清繳期內,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匯算清繳期后,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需要補繳稅款的,自匯算清繳期后起按日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持續優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后更正申報”服務功能,針對稅務管理需要和納稅人不同的更正申報需求,精準開放匯算清繳期后網上申報更正渠道,提供納稅人精細化服務,增強“引導式”辦稅服務體驗。納稅人應根據更正項目認真核實確認,及時進行更正,履行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規定。

  (八)申請退稅

  根據政策變化,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準備相關資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將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為持續優化納稅人退稅體驗,進一步加快匯算清繳退稅工作進度。在匯算清繳申報期,系統智能識別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并發送辦理提示界面,納稅人選擇“立即辦理”即可一鍵發起退稅流程。對于有特殊原因選擇“暫不辦理”的納稅人,即時發送《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暫不辦理退抵稅通知),并登記在冊,后續持續跟進推送提醒確認信息,進一步優化退稅辦理服務舉措。對于符合智能審核條件的納稅人,經系統比對相關指標通過后可即時辦結。在完成匯算清繳申報后各個征期,對于未申請辦理退稅納稅人,系統自動推送提示辦理退稅事項。針對仍不辦理的納稅人,統一納入異常退稅管理系統,納稅人無特殊原因應及時辦理退稅。

  (九)涉稅事項咨詢

  納稅人進行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通過“非接觸式”途徑獲得有關匯算清繳相關信息及幫助。推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的“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進行查詢,也可以選擇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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