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等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發[2024]2號 2024-3-31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做好本市耕地開墾費的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制定了《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3月31日
上海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為做好本市耕地開墾費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對象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征收主體
市或區規劃資源部門負責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征收耕地開墾費。
三、征繳程序
(一)區分批次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建設項目
區政府向市規劃資源部門提出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申請時,區不能做到占補平衡的,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按本市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繳納預繳款。
對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申請予以批準的,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將區政府預繳款轉作耕地開墾費;未批準的,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將已繳納的預繳款退還區政府。
根據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向用地單位供地時,應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由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向用地單位或個人征收耕地開墾費。
(二)單獨選址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在向市規劃資源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時,應根據經區政府批準的《補充耕地方案》,按耕地開墾費規定標準,向市、區規劃資源部門繳納預繳款。其中,由區落實占補平衡的,用地單位向區規劃資源部門繳納;由市統籌落實占補平衡的,用地單位向市規劃資源部門繳納。
建設用地申請一經批準,預繳款由市、區規劃資源部門轉作耕地開墾費;未批準的,由市、區規劃資源部門退還用地單位已繳納的預繳款。
對在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申請過程中,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本市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四、收繳管理
耕地開墾費收繳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滬財發〔2023〕13號)管理,收入全額直接上繳國庫。區規劃資源部門征收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上繳區級國庫。市規劃資源部門直接征收的耕地開墾費以及區上繳的耕地開墾費,按規定全額上繳市級國庫。
五、使用管理
(一)耕地開墾費主要用于:
1. 耕地開發項目支出和相關的農業支出;
2. 經有關部門批準,用于易地購買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支出;
3. 本市土地整理、全市域土地綜合整治形成農用地的支出;
4. 耕地開墾的土地管理業務支出。
(二)各有關預算主管部門和單位(資金使用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等要求進行資金和項目管理。
六、監督管理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應加強耕地開墾費征收的管理,每月統計耕地開墾費征收和減免情況,并抄送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審計、財政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耕地開墾費的征收和使用。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