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綜合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各位注會考生請了解~
關于印發《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綜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經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綜合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次修訂,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綜合監督管理辦法》.zip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4年4月22日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綜合監督管理辦法
(2024年 4 月 22 日經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行業自律管理體系,規范行業自律性管理工作程序,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及處理實施辦法》和《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本市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執業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
第二章 日常檢查管理
第三條 事務所應當提高整體業務素質和綜合管理水平,規范執業行為,防范執業風險,更好地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功能,并按照《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參加分類管理考核評審。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及《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的規定,接受協會的任職資格檢查。
第五條 協會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事務所申報的任職資格檢查材料,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對于任職資格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視情況予以行業懲戒;對有法定注銷、撤銷注冊情形的,應當予以注銷注冊、撤銷注冊處理。
第六條 對于無故不參加任職資格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予以行業懲戒。
第七條 事務所不為本所注冊會計師申報任職資格檢查的,接到注冊會計師的申訴后,協會應當要求事務所限期申報。超過規定期限,事務所仍未申報的,協會應當予以行業懲戒。
第八條 根據《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辦法》的規定,協會每年組織開展對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質量管理準則、職業道德守則等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檢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
第九條 協會應當將發生以下情形的事務所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實施嚴格監管:
(一)審計收費明顯低于成本的;
(二)事務所對分所實施實質性統一管理薄弱的;
(三)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中間人支付回扣、協作費、勞務費、信息費、咨詢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業務的;
(四)有不良執業記錄的;
(五)被投訴或者舉報的;
(六)業務報告數量明顯超出服務能力的;
(七)被非注冊會計師實際控制的;
(八)以往檢查屢被查出執業質量問題受到處罰處理的;
(九)需要實施嚴格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接受執業質量檢查的事務所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積極配合工作:
(一)及時全面地提交執業質量檢查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
(三)確定專人負責與檢查組的聯絡;
(四)妥善安排合伙人(股東)、注冊會計師和其他相關人員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
(五)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準時參加檢查組召集的會議,及時反饋意見。
第十一條 對于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不配合執業質量檢查工作,不按時提供相關資料,經提醒或敦促未果的,檢查組在請示協會并經其同意后,可以撤出事務所。協會將對相關事務所予以公告并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十二條 協會實施行業懲戒,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執業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十三條 協會應當責成受到懲戒以及其他存在執業質量缺陷的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協會應當對事務所整改情況跟蹤檢查,督促其切實整改。
第三章 專項檢查評估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擔任本市事務所的新增合伙人(股東),涉及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移的,應當先由原事務所所在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轉出原事務所手續,再由本協會辦理轉入本市事務所手續。若為原事務所合伙人(股東)的,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先辦理退伙或者股權轉讓手續。新增合伙人(股東),包括新設事務所的發起合伙人(股東)和現有事務所的新增合伙人(股東)。
第十五條 新設事務所的發起合伙人(股東)應當自事務所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事務所的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未辦理完成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擬轉入事務所執業。
第十六條 新設事務所應當自事務所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 20 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資料進行備案:
(一)《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附件 1);
(二)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事務所《合伙協議》《有限公司章程》或《分所
管理辦法》復印件;
(五)本所注冊會計師名冊(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注冊會計師證書編號、學歷、職稱、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七條 事務所新增合伙人(股東)的,應當自經市財政局將其變更備案為合伙人(股東)之日起 20 日內,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相關變更事項備案須知》相關規定向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協會對事務所新增合伙人(股東)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新增合伙人(股東))在本市最近三年執業資格和執業經歷進行專項檢查評估。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掛名執業行為的日常管理,結合注冊會計師歷年年檢情況、社保信息、工資性收入、在外任職等方面的信息,對新增合伙人(股東)的執業資格予以核實,并將結果反饋至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新增合伙人(股東)應當向協會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專項檢查:
(一)《會計師事務所新增合伙人(股東)從業情況表》(附件2);
(二)《新增合伙人(股東)近三年業務報告清單》(附件3);
(三)《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四)新增合伙人(股東)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條 新設事務所發起合伙人(股東)應當自事務所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 20 日內向協會提交新增合伙人(股東)專項檢查評估材料。
現有事務所新增合伙人(股東)應當自經市財政局將其變更備案為合伙人(股東)之日起 20 日內,向協會提交新增合伙人(股東)專項檢查評估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新增合伙人(股東)以及所在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應當分別對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協會收到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新增合伙人(股東)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接到材料后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新增合伙人(股東)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關于新增合伙人(股東)專項檢查評估的審查程序
1.協會下設檢查小組,負責對新增合伙人(股東)在事務所執業期間的職業道德、執業質量、專職執業等相關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小組由協會工作人員、執業質量檢查人員庫人員組成,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業特長的人員參加。
2.協會根據新增合伙人(股東)提供的《新增合伙人(股東)近三年業務報告清單》,每年度選取鑒證業務報告 2 份,并通知相關事務所將工作底稿原件送達協會。對《新增合伙人(股東)近三年業務報告清單》、業務報告或工作底稿存在疑問的,協會將到相關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
3.檢查小組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對工作底稿進行檢查評分,協會對檢查小組提交的評分表進行復核,工作底稿評分設定分值為 100 分,60 分(含本數)以上為合格,低于 60 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新增合伙人(股東)近三年所在事務所的分類管理類別為 A 類,近三年業務豁免檢查。
新增合伙人(股東)近三年所在事務所的分類管理類別為 B 類,近三年業務減半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新增合伙人(股東)曾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的,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近三年業務檢查外,協會自事務所取得執業證書或完成合伙人變更備案當年起,連續三年對其簽發的鑒證業務報告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新增合伙人(股東)專項檢查評估存在不合格情況的,約談新增合伙人(股東)及相關事務所。
第二十六條 發現新增合伙人(股東)或相關事務所職業道德、內部治理或執業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列為當年或下一年度行業執業質量檢查重點關注對象,并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監督檢查局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事務所拒絕、延誤、阻撓、逃避新增合伙人(股東)專項檢查,或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列入當年或下一年度執業質量檢查范圍。
第四章 整改措施落實
第二十八條 為強化對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事后監管,切實增強行業自律監管的有效性,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業檢查各項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九條 整改措施包括對事務所的限期整改,整改情況核查;對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股東)、質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東)、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等的約談,強化培訓等。
對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列入整改范圍并收到整改建議書的事務所,以完成約談、限期整改,且整改情況核查合格并完成強化培訓視為完成整改。未能按時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執業質量檢查范圍,并視情況對相關事務所和相關注冊會計師實施行業懲戒。
協會對存在執業違規行為,但尚不構成行業懲戒的事務所,除責令整改以外,還可以采取強制培訓、責令內部問責、專業幫扶及約談提醒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事務所在接受財政部、市財政局、市財政監督檢查局或協會檢查、調查、整改、整改情況核查期間,檢查、調查、整改結論未下達并處理完畢之前,不得辦理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股東)、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股東)和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的離職、退伙(轉股)、轉所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協會在開展約談工作前,應當根據相關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參加約談的事務所人員。參加約談的事務所人員可包括但不限于: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審計業務主管合伙人(股東)、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股東)和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三十二條 為方便新設事務所開展相關工作,協會約談新設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應當告知其協會秘書處各部門職責職能范圍,并要求事務所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合伙人(股東)之間、合伙人(股東)與員工之間的關系,不斷加強法制教育、誠信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責任觀念和整體素質。
第三十三條 對因合伙人(股東)專項檢查、執業質量檢查等檢查發現問題需要進行約談的,事務所應當在約談結束后 30 日內,向協會提交相關整改情況的書面整改報告。協會復核整改報告后可采取調取、復核事務所相關制度、業務工作底稿,或通過實地檢查復核的形式對事務所整改情況予以復核評估。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對當年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及注冊會計師開展強化培訓。強化培訓課時不計入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課時。
第三十五條 因拒絕接受檢查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的事務所,在事務所合伙人(股東)發生轉所時,對轉入所負責人進行情況通報約談,并將轉所情況通報市財政局、市財政監督檢查局等相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按規定應當辦理的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及股權轉讓(退伙)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協會提出書面投訴。協會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后進行調查、調解。對發生調解轉所事由的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調查結果對相關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予以重點關注。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受到投訴、舉報,協會調查后根據調查結果對相關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予以重點關注,對調查發現違法違規的,應當視情況予以行業懲戒。
注冊會計師因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掛名執業檢查等予以吊銷、撤銷或注銷處理,之后重新申請注冊的,協會將對其執業資格、執業行為予以重點關注。
第五章 執業信息數據庫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執業信息數據庫(以下簡稱執業信息數據庫),提高行業自律監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強化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條 執業信息數據庫是協會記載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的信息系統。
第四十條 執業信息數據庫包括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條 事務所執業信息數據庫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名稱、事務所代碼、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東)信息、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提示信息:
1.報備信息比對發現的異常情況;
2.被起訴、投訴且已被相關部門立案的事項;
3.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關注函;
4.受到行業懲戒決定(除公開譴責)或整改要求;
5.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6.協會認為應當作為提示信息的其他情況。
(三)警示信息:
1.超越批準執業范圍執業的情況;
2.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3.事務所設立條件不符合規定,而被財政部門要求限期整改;
4.受到公開譴責行業懲戒決定;
5.因執業行為違規違法,收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決定;
6.因執業行為違規違法,承擔刑事處罰、民事賠償責任;
7.協會認為應當作為警示信息的其他情況。
(四)其他信息:分類管理項目評審信息、執業質量檢查信息及取得各種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執業信息數據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所在單位、執業證書號、聯系方式等。
(二)提示信息:
1.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中發現的異常事項或導致檢查未予通過的事項。
2.報備信息比對發現的異常情況;
3.被起訴、投訴且已被相關部門立案的事項;
4.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關注函;
5.受到行業懲戒決定(除公開譴責)或整改要求;
6.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7.協會認為應當作為提示信息的其他情況。
(三)警示信息:
1.因執業行為違規違法,承擔刑事處罰、民事賠償責任;
2.因執業行為違規違法,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決定;
3.受到公開譴責行業懲戒決定;
4.協會認為應當作為警示信息的其他情況。
(四)其他信息: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信息、執業質量檢查信息及取得各種表彰獎勵等信息。
第四十三條 執業信息數據庫的信息采集,通過以下幾種渠道:
(一)協會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的符合提示信息情形的;
(二)投訴舉報、專項檢查中發現符合提示信息情形的;
(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應當歸為提示信息情形的;
(四)協會作出的行業懲戒決定或整改要求;
(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決定;
(六)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收到的應訴通知書、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
(七)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表彰獎勵證書;
(八)協會從其他渠道獲取的認為應當納入執業信息數據庫的信息。
第四十四條 執業信息數據庫由協會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及系統維護。
第四十五條 執業信息數據庫僅用于協會內部對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執業狀況的監督管理,并與市財政局、市財政監督檢查局相關行政部門實行共享。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
附件 2:《會計師事務所新增合伙人(股東)從業情況表》
附件 3:《新增合伙人(股東)近三年業務報告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