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發改規范[2024]6號 2024-4-17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國發〔2024〕7號)工作要求,進一步促進本市新能源汽車消費,大力推動節能減排,特制訂《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國發〔2024〕7號),促進本市新能源汽車消費,大力推動節能減排,根據《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當日),個人用戶購買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且在規定期限內報廢或者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性小客車的,本市給予個人用戶一次性10000元購車補貼。
報廢車輛是指個人用戶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報廢個人名下汽車,取得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并完成注銷登記手續。
轉讓車輛是指個人用戶名下的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
新車是指個人用戶購買的,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個人用戶購買新車時,應當取得本市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二、申領條件
購車補貼的申請主體和補貼對象為個人用戶。個人用戶申請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個人用戶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相關失信記錄。
2.個人用戶報廢或轉讓名下的滬牌小客車(以下簡稱“舊車”),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記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為“舊車”申請過本市相關促進汽車消費補貼。
3.個人用戶報廢名下滬牌舊車,報廢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個人用戶轉讓名下滬牌舊車,轉讓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4.個人用戶購買新車,購買日期應當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5.個人用戶購買新車,應當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手續,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自新車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個人用戶不得將新車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
三、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實施細則總體協調,受理并審核個人用戶申請;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補貼資金;對本細則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配合市發展改革委等做好財政資金撥付執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預算管理工作。
四、申請及審核流程
1.申請
補貼申請須由個人用戶發起。申請人可以通過個人實名賬號登錄“上海發展改革”等指定平臺,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購車補貼申請,簽署《補貼申請承諾書》。
2.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進行比對,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信息真實完整,屬于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補貼范圍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審核或者補貼資金撥付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請:
(1)申請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與在汽車銷售機構登記的個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新車的個人信息、報廢或轉讓舊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
(2)申請人持有的“舊車”未完成注銷登記或者轉讓登記,或申請人已使用該“舊車”申請本市其他類別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包括但不限于“促進汽車消費補貼”“燃油車以舊換新補貼”“國三柴油車提前報廢補貼”等;
(3)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購買新車;
(4)申請人購買的新車注冊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以外用途,或者在補貼申請期間將新車使用性質轉為營運屬性;
(5)申請人存在本實施細則列明的信用記錄。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市發展改革委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信息。申請人可以按照信息補正要求,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充提供相關信息。
3.異議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市發展改革委確認收齊相關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4.資金撥付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通過審核,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發展改革委將定期匯總申請人信息和補貼金額報市節能減排辦,市節能減排辦審核同意后下達資金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
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經審核確認符合撥付條件的申請人信息及補貼金額,并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五、咨詢渠道
個人用戶如需咨詢本實施細則有關內容,或者查詢申請辦理方式、審核狀態及辦理結果的,可以通過指定平臺查詢,或者致電熱線電話咨詢。
六、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貼資金;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推動提升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市發展改革委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個人用戶未履行承諾,在新車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將車輛性質轉為營運的,應根據《補貼申請承諾書》約定,將所獲得的補貼資金全額退還至指定賬戶。未履行資金退還義務的,市發展改革委依法依規將有關失信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七、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28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