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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商規[2024]18號 上海市商務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進一步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4-11-08 07:25     來源:中國會計網     
上海市商務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進一步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商規〔2024〕18號       2024-11-01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汽車以舊換新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在《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新能源)》(滬發改規范〔2024〕10號)、《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燃油車)》(滬商規〔2024〕14號)的基礎上,現將《上海市進一步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日
 
上海市進一步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汽車以舊換新工作,在《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新能源)》(滬發改規范〔2024〕10號)、《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燃油車)》(滬商規〔2024〕14號)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自2024年11月1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個人消費者購買5萬元以上(含)(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金額為準)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且在規定期限內在本市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記的非營業性小客車,本市給予個人消費者一次性1.5萬元購車補貼。
 
  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個人消費者購買5萬元以上(含)(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金額為準)國六b排放標準的燃油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且在規定期限內,在本市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外省市登記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非營業性燃油小客車,本市給予個人消費者一次性1.2萬元購車補貼。
 
  每名補貼申請人、每輛外牌舊車、每輛新車均只能申領一次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相關補貼。
 
  轉讓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本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非營業性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和轉讓登記手續須在本市完成。
 
  新購車輛是指個人消費者購買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他相關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或符合國六b排放標準的燃油小客車新車,取得本市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
 
  本市汽車銷售機構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汽車銷售營業執照的企業,在本市政策實施服務平臺注冊并按要求填報銷售信息。
 
  汽車排放標準是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系列標準)等新生產汽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放標準以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平臺或隨申辦新車助手查詢結果為準。
 
  二、補貼對象
 
  本次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對象為車輛產權的個人消費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消費者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相關失信記錄。
 
  (二)個人消費者轉讓名下的外牌舊車,且該舊車未申請享受過本市其他汽車補貼政策。
 
  (三)個人消費者在本市轉讓名下的外牌舊車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交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轉讓日期以《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轉移登記日期為準,上述日期均應當介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四)個人消費者購買新車并完成注冊登記手續,購買日期以本市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注冊登記日期以《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注冊登記日期為準,上述日期均應當介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三、部門職責
 
  市商務委負責受理以舊換新購買燃油車補貼申請和審核;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做好資金撥付、清算和績效評價。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和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負責受理以舊換新購買純電動車補貼申請和審核;審核市商務委報送的以舊換新購買燃油車補貼資金申請;及時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預算,并會同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做好預算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車輛轉讓登記以及注冊登記信息的審核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做好車輛排放標準等校驗審核工作。
 
  四、實施流程
 
  (一)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以舊換新購買純電動車的個人消費者通過“上海發展改革”微信公眾號等指定平臺,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貼申請,簽署《補貼申請承諾書》。符合上述條件以舊換新購買燃油車的個人消費者通過“上海商務”微信公眾號等指定平臺,向市商務委提出補貼申請,簽署《補貼申請承諾書》。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市發展改革委或市商務委分別通知申請人補正信息。申請人可以按照信息補正要求,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充提供相關信息。
 
  (二)審核
 
  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依職責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汽車銷售機構填報的銷售信息等進行比對,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信息真實完整,屬于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補貼范圍的,予以審核通過。經比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核通過:
 
  1.申請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與在汽車銷售企業登記的個人信息,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新車的個人信息、轉讓舊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
 
  2.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定期限內轉讓外牌舊車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的,或者申請人已使用該外牌舊車申請本市各類汽車消費補貼,包括但不限于以舊換新購買純電動汽車和燃油車補貼等;
 
  3.申請人持有的舊車為“非營運”以外用途,或以舊換新購買燃油車補貼中舊車不符合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的;
 
  4.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購買新車,或新車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六b的;
 
  5.申請人購買的新車注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以外用途;在補貼申領期間,新購車輛的使用性質轉為營運屬性,或者新車已不在申請人本人名下的。
 
  審核結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三)異議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確認收齊相關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10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20日。
 
  五、資金安排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的政策要求,相關補貼資金由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市級財政資金按85%和15%比例共擔,其中市級財政承擔的15%配套資金,從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在符合國家補貼范圍政策執行期內,若國家下達的中央資金使用完畢,超出部分由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經公示無異議和集體審議后,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根據通過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和補貼金額申請資金使用計劃。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下達資金計劃。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請款。市財政局根據資金使用計劃,會同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完成資金審核撥付。
 
  六、績效管理
 
  各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加強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規使用財政資金,防止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汽車銷售企業和所屬銷售人員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附加費用。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八、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個人消費者申請本市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有其他情形的,仍參照《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新能源)》(滬發改規范〔2024〕10號)、《上海市加力支持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實施細則(燃油車)》(滬商規〔2024〕1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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