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水務局關于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財發〔2024〕9號 2024-12-18
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各區水務局: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授權規定及本市實際,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結合國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一并執行:
一、本市水資源稅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征收,具體稅額標準詳見《本市水資源稅稅額表》。
二、本市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三、對本市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除公共供水企業外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的部分,按照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四、本市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本市水資源稅納稅人向其本市主管稅務機關按季申報繳納。
六、水資源稅全部作為市級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開發、節約、保護、管理職能等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七、試點實施后,本市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八、各區稅務、水務部門要切實做好水資源費改稅的征管銜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加強宣傳輔導培訓,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九、本市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稅 屋附件:本市水資源稅稅額表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水務局
2024年12月18日
關于《關于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一、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背景是什么?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后開展的第一項稅收改革任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是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和確保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內容。根據《實施辦法》授權,統籌考慮本市現行水資源費制度和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優化營商環境需要、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因素,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水務局等部門起草形成《關于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總體安排是什么?
答:本市水資源稅改革主要按照稅費平移、平穩銜接、分類調控的基本原則,將本市現行水資源費的征收分類、征收標準、減免規定等進行整體平移,總體保持改革前后稅費負擔基本穩定,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有序轉換。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對國家授權地方確定事項予以明確,包括:本市具體適用稅額標準、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計征方式、擅自取用水和超許可用水相關加征規定、農業生產取用水稅收優惠、相關征收管理要求等。
四、水資源稅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水資源稅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五、本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如何確定?
答:本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基本平移原水資源費收費標準,同時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本市管理實際,細化明確特種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熱泵取用水以及擅自取用水和超許可取水情形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通過設置差別稅額,強化分類調控,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六、本市水資源稅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有何規定?
答:本市水資源稅按季度申報,由納稅人向其本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七、水資源費改稅是否影響本市供水價格?
答:不會。本市水資源稅保持改革前后稅費負擔基本穩定,改革后,本市居民和非居民供水價格均保持不變。
八、《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按照國家部署要求,本市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