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本市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
滬府辦發〔2024〕34號 2024-12-30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決策部署,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杜絕隨意檢查、違法檢查,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助力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本市涉企行政檢查提出意見如下:
一、優化涉企行政檢查職權行使
(一)明確涉企行政檢查范圍。涉企行政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對經營主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統稱“檢查對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強制性了解、核查的行為。涉企行政檢查分為有計劃行政檢查、觸發式行政檢查。有計劃行政檢查是指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和其他有檢查計劃的涉企行政檢查;觸發式行政檢查是指因投訴舉報、轉(交)辦等線索發起的涉企行政檢查。
(二)厘清涉企行政檢查主體職責。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厘清涉企行政檢查權行使依據。涉企行政檢查權可以由不同層級行使的,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合理確定行使層級,市、區兩級均可行使的,一般交由區級行使;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區域的,原則上由市級負責。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按照“領域歸口、業務相近”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行政檢查主體。
(三)明確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以權責清單為基礎,梳理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并通過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備案。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般不得超出權責清單范圍,因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報請市機構編制部門更新權責清單。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梳理行業監管風險點和行政檢查要點,統一本行政執法領域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的檢查標準。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按照行政檢查標準開展涉企行政檢查。
(四)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裁量權行使。行政執法主體行使行政檢查裁量權,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檢查內容、檢查對象、檢查頻次等只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細化量化,形成裁量權基準。
(五)制定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對有計劃行政檢查,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制定行政檢查計劃。行政檢查計劃應當科學、合理,明確檢查事項、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比例、檢查頻次、檢查方式、檢查項目、檢查必要性等內容。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檢查重點,在涉企行政檢查計劃中確定可以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的內容。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結合上年度行政檢查實施情況、行業領域風險情況等,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街道、鄉鎮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制定的指導工作。
(六)做好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備案。涉企行政檢查計劃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行政執法主體備案,其中街道、鄉鎮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檢查計劃應當報區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涉企行政檢查計劃備案后因故調整的,調整后的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信息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計劃賦予行政檢查計劃編碼,其中區級行政執法主體的檢查計劃應當征詢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意見。各級行政執法主體經備案的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七)加大涉企行政檢查統籌力度。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一次進行。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針對同一檢查對象在相近時段內實施檢查的,原則上應當跨部門聯合檢查。各區應當按照“應協同盡協同”的原則,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主體的涉企行政檢查計劃,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依托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探索涉企行政檢查對象庫建設,通過限定一定期限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檢查頻次,統籌有計劃行政檢查的實施。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檢查對象意愿等情況,匯總形成不鼓勵開展聯合檢查的檢查對象名單,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可以根據名單確定是否對具體檢查對象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
二、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實施
(八)完善涉企行政檢查實施方式。行政檢查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實地核查、查驗證照、查閱資料、現場詢問等方式,在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場所開展的行政檢查。非現場檢查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視頻監控、自動巡查、智能預警等遠程方式,對檢查對象開展的行政檢查。對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且未發現違法行為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九)優化觸發式行政檢查流程。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本行政執法領域情況,明確觸發式行政檢查的啟動條件。因達到觸發式行政檢查啟動條件,對檢查對象開展現場檢查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事先做好充分準備,減少對檢查對象的打擾。觸發式行政檢查可以與已制定的涉企行政檢查計劃一并實施的,應當合并開展現場檢查。
(十)規范現場檢查程序。現場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實施前應當經本單位批準。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應當遵守法定程序,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檢查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現場檢查過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執法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第三方對行政檢查予以協助,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專業參考意見。第三方不得單獨開展行政執法性質的檢查,不得利用參與涉企行政檢查的便利謀取經濟利益。
(十一)拓展非現場檢查應用場景。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拓展應用場景,綜合運用非現場檢查方式,研判檢查對象守法情況,主動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行為及線索,助力精準檢查,減少現場檢查。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總結非現場檢查實踐經驗,探索建立本行政執法領域非現場檢查程序規則和標準,規范非現場檢查的實施。
(十二)做好涉企行政檢查記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涉企行政檢查過程中應當做好行政檢查記錄;對未發現違法行為、違法隱患的,也應當做好記錄。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統一本行政執法領域行政檢查記錄樣式。
(十三)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結果處理。行政執法主體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需要予以改正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四)實行檢查與指導相結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針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對檢查對象進行指導、教育,促進檢查對象依法生產經營。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編制本行政執法領域企業合規經營指南。對以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行政審批的檢查對象,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告知承諾事后核查時,應當一并對檢查對象進行合規經營指導。
(十五)優化案件移送機制。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本單位對違法行為不具有管轄權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十六)探索分級分類涉企行政檢查模式。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可以探索建立本行政執法領域“風險+信用”的分級分類涉企行政檢查模式,對檢查對象進行綜合評價,實施精準檢查。綜合評價等次根據行業領域風險和檢查對象信用情況,動態評分予以確定。對綜合評價等次高的檢查對象,合理降低檢查頻次;對綜合評價等次一般的檢查對象,保持常規檢查頻次;對綜合評價等次低的檢查對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行政檢查結果應當作為分級分類涉企行政檢查的依據。各行政執法領域的綜合評價信息,應當歸集至涉企行政檢查對象庫。
三、加大實施保障力度
(十七)加強工作統籌指導。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檢查的綜合統籌,強化行政檢查計劃備案制度執行,推進跨部門聯合檢查。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規范、細化本行政執法領域行政檢查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涉企行政檢查主體責任,并將涉企行政檢查規則和標準等納入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必訓內容。
(十八)推行“檢查碼”應用。在涉企現場檢查過程中,推行應用“檢查碼”,并建立涉企行政檢查強制登記制度。行政執法人員進入檢查對象生產、經營、管理等場所開展現場檢查時應當亮碼,檢查對象可以通過“檢查碼”核驗檢查信息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評價。推動“檢查碼”與企業“隨申碼”有效融合。
(十九)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數據歸集。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產生的數據,應當按照《上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規定,全量、準確、實時歸集至全市統一綜合執法系統,實現應歸盡歸,杜絕體外循環。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做好本行政執法領域涉企行政檢查數據歸集工作。
(二十)做好涉企行政檢查效能評估。建立涉企行政檢查效能評估機制。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圍繞涉企行政檢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時效性和檢查計劃執行率、檢查問題發現率、“檢查碼”應用情況、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等,對本單位及行政執法人員行政檢查實施情況開展效能評估。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明確本行政執法領域涉企行政檢查實施情況評估標準。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年度涉企行政檢查效能評估工作,及時研究評估中發現的共性問題,促進涉企行政檢查提質增效。
(二十一)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涉企行政檢查執法監督,對違法實施行政檢查等情況,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督促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及時糾正;對不及時糾正的,可以報請同級政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對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不屬于行政檢查的不當檢查行為,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檢查一律取消。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央在滬直屬單位、垂直管理單位、派出機構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