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通告[第13號]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有效發揮執業監督作用,2024年,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辦法》規定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開展2024年全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關于開展2024年本市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開展本市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F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檢查總體情況
2024年,協會共對本市87家事務所開展執業質量檢查,檢查對象包括78家非證券備案事務所及9家證券備案事務所。根據《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及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懲戒辦法》)相關規定,經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對存在違規問題的12家事務所及18名注冊會計師實施行業懲戒及自律監管措施,其中,對3家事務所、7名注冊會計師實施公開譴責的行業懲戒;對3家事務所、11名注冊會計師實施通報批評的行業懲戒;對上述受到行業懲戒的6家事務所及執業質量存在缺陷的另4家事務所實施責令限期整改的自律監管措施;對2家事務所實施約談提醒的自律監管措施。此外,對本次檢查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1家事務所,根據懲戒委員會決定,移交財政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二、實施行業懲戒情況
檢查發現,大部分事務所能夠依法依規謹慎執業,但部分事務所仍存在未實施重要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必要審計證據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流于形式等問題,個別事務所存在冒用、借用注冊會計師名義出具鑒證報告的情形。本次受到行業懲戒的6家事務所及18名注冊會計師存在的違規情形及懲戒處理如下。
(一)對北京中名國成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貿試驗區分所及注冊會計師潘湘成、賈海亮、陳平予以公開譴責
檢查發現,事務所在注冊會計師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了王某的勞動合同,并使用軟件在電子版審計報告上拼貼王某的注冊會計師章及個人簽名圖片,冒用王某名義出具了99份審計報告。檢查同時發現8份鑒證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等情況,其中,在出具某公司債轉股驗資報告業務中,除獲取被審驗單位資料外,未編制任何工作底稿,驗資報告的鑒證意見與獲取的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對所獲取資料中顯示驗資金額、驗資時點存在的明顯異常和舞弊跡象,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在出具某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業務報告中,測算收入所引用的數據與取證資料存在不一致,未說明數據差異原因及審定數據來源,導致所測算的收入增加約5,000萬元;在出具某公司2023年度合并報表及母公司單體報表審計報告中僅對母公司單體執行了審計程序;在出具某單位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各重要科目除了編制審定表、明細表、賬齡檢查表等,基本未執行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此外,事務所部分鑒證業務報告的工作底稿由非事務所人員編制,且未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和獨立性文件;部分工作底稿中出現其他事務所的函證回函。
(二)對上海一眾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楊紅衛、周忠林予以公開譴責
檢查發現4份審計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等情況,其中,在出具某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通過出具審計調整調增了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16億元,但未見出具審計調整的依據、調整金額出處及計算過程等;在出具某公司2023年度合并報表及母公司單體報表審計報告中,工作底稿中僅見試算平衡表,基本未見其他合并相關工作底稿,投資收益審定數超出被審計單位未審數約26億元、應交稅費審定數超出被審計單位未審數約6億元,對于審定數與未審數之間存在的重大差異,未見審計調整或相關說明,且在有關科目的審計中,基本未見執行審計程序;在出具某公司2021-2023年度研發費用審計報告及2023年度收入審計報告等2份高新技術專項審計報告中,編制了審計計劃和小結,但總體審計計劃中未填寫審計目的、范圍、重要性水平、審計策略、重要審計領域等內容;獲取了部分被審計單位資料及以前年度審計報告等資料,基本未執行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
(三)對上海正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注冊會計師巢華平、李春喜予以公開譴責
檢查發現4份審計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等情況,其中,在執行3家養老機構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過程中,委派了注冊會計師莊某及其團隊完成有關業務。經審計,莊某團隊決定發表無法表示意見并在審計報告初稿中披露發現的若干問題。3家養老機構以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無法通過年檢為由,支付了審計費用但拒絕接受莊某的審計結論和報告初稿,并重新委托正達所審計且再次支付審計費用。后正達所委派注冊會計師李春喜重新執行有關業務,在明知前期莊某審計結論的前提下,未針對性地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或取證,為上述3家養老機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中未披露已發現的問題;在執行某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過程中,實施了應付賬款函證程序并獲得7份回函,其中5份回函信息不符,未見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函證內容表述為“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但《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以下簡稱《獨立審計準則》)已于2007年1月1日廢止,函證中引用了已廢止失效的審計工作依據。
(四)對上海民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注冊會計師徐世琴、彭蓉、施滔、楊允立、陳之靈予以通報批評
檢查發現7份審計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等情況,在執行收入、成本、存貨、長短期借款等科目的審計中,除了抽查數份記賬憑證外,基本未執行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在執行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審計中,實施了函證程序但未見函證控制軌跡,函證內容表述為“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但《獨立審計準則》已于2007年1月1日廢止,函證中引用了已廢止失效的審計工作依據;獲取了被審計單位的租賃合同,但未對租賃合同是否因屬于短期租賃或低價值資產租賃而可以豁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進行檢查并得出結論,也未對被審計單位因未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對相關業務進行會計核算而導致的錯報進行計算并判斷該錯報對于最終形成審計意見的影響。
(五)對上海利永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韓建保、肖杰、趙喜艷予以通報批評
檢查發現5份審計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等情況,在執行貨幣資金科目的審計中,獲取了被審計單位網上銀行記錄截圖,賬戶余額約600元,但該賬戶并未包括在審計人員編制的銀行賬戶明細清單中,實施了函證程序,但對于回函顯示的存在凍結、擔;蚱渌褂孟拗频那闆r,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或予以恰當披露;在執行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的審計中,實施了函證程序且收到了部分回函,但對回函不符的情況,未針對性地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對未收到回函的情況,執行了替代程序,但替代程序執行不到位;在執行存貨、短期投資、預收賬款、應付票據、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的審計中,除了獲取部分資料、抽查了數份記賬憑證以外,基本未執行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此外,個別審計報告未歸檔紙質工作底稿,僅留存電子版工作底稿,且有關電子版工作底稿始終處于可編輯狀態。
(六)對上海兆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注冊會計師崔根祥、吳其炯、李光速予以通報批評
檢查發現10份審計報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等情況,在執行貨幣資金科目的審計中,未取得被審計單位全部的銀行對賬單,實施了函證程序,但對于回函顯示的存在凍結等使用限制的情況,未見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或予以恰當披露;在執行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審計中,實施了函證程序,但對于未收到回函的情況,未執行替代程序,個別科目除了實施函證程序以外,基本未執行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函證內容中出現“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但《獨立審計準則》已于2007年1月1日廢止,函證中引用了已廢止失效的審計工作依據;為個別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調整依據不足且不符合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
三、采取監管措施情況
(一)將1家事務所列入2025年檢查范圍
2023年檢查后,對12家事務所發出整改建議書責令整改,絕大部分事務所能夠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執業行為,但個別事務所在收到整改建議書后,不僅未提升內部管理和執業質量,質量反而進一步下降。2024年整改跟蹤過程中,發現1家事務所存在“抄表式審計”的情形,根據《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辦法》、《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該事務所列入2025年執業質量檢查范圍予以重點檢查。
(二)對10家事務所發出整改建議書
將本次受到行業懲戒的6家事務所及檢查發現內部治理、執業質量等方面存在缺陷的4家事務所列入2025年整改范圍,以完成約談、限期整改,且整改情況核查合格并完成強化培訓視為完成整改。未能完成整改的,列入下一年執業質量檢查范圍。
(三)對2家事務所進行約談提醒
對檢查發現從事高風險業務及個別項目發表審計意見類型不恰當的2家事務所,進行約談提醒,提示審計風險,督促事務所謹慎合規執業。
對于以上檢查發現的違規情形,各事務所應引以為戒,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準則、職業道德守則等要求,堅持風險導向審計理念,獨立、客觀、公正、規范執業,有效發揮執業監督作用。
協會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財政部和中注協的工作要求,切實加強自律監督,進一步加大行業監管力度,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高質量發展。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