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納入職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
晉醫保辦發〔2023〕7 號 2023-04-26
各市醫療保障局,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根據《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晉醫保辦發〔2023〕2號)和《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衛健委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晉醫保發〔2022〕12號)要求,現就規范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納入職工門診統籌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期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近一年內未被醫保、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被醫保經辦機構暫停、終止醫保服務協議,自愿承擔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就醫、購藥服務的,均可申請納入。
二、納入流程
(一)提出申請。醫藥機構填寫《申請承擔職工門診統籌服務承諾書》(以下稱《承諾書》),提交醫保經辦機構。
(二)核對信息。醫保經辦機構核對《承諾書》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醫保違規處理記錄。
(三)系統對接。醫保經辦機構對醫藥機構信息系統改造提供技術指導,測試成功后,完成信息系統對接。
(四)開通服務。完成信息系統對接的醫藥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及時開通門診統籌服務。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各市醫保經辦機構應先報省級經辦機構備案后,再開通門診統籌服務。
(五)公布名單。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通過醫保部門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門診統籌服務機構名單,方便參保職工選擇就醫購藥。
三、相關要求
(一)醫保經辦機構要將對門診統籌醫藥機構的管理要求納入年度服務協議內容,加強日常監管,及時處理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的行為,為參保職工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二)堅持“寬進嚴管,能進能出”的原則,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隨時受理醫藥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開通服務;要做好政策宣傳,并結合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數據分析、智能監控、投訴舉報以及承諾履行等情況,強化門診統籌管理,建立門診統籌醫藥機構退出機制,進一步規范服務行為。
本通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具體經辦服務工作由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關于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晉醫險〔202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申請承擔職工門診統籌服務承諾書.jpg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