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社會保險中心關于明確工傷保險費有效繳費期限的通知
呂社保函〔2023〕265號 2023-05-26
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參保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待遇發放,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現就工傷保險費有效繳費期限明確如下:
一、用人單位新進人員參保繳費
工傷保險繳費實行預繳納制度,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新進職工應以雙方約定的工資為月繳費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職工工資達不到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應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時,應參保繳費而未參保繳費的,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工傷保險有效繳納期限
工傷保險繳費屬期實行"月對月、日對日"的原則。用人單位需每月在窗口申報并生成當月繳費通知單,生成繳費通知單后于10個工作日內扣款成功,從申報日期次日零點起滿一個月為工傷保險有效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在窗口申報并生成繳費通知單后,10個工作日內未完成扣款的,從成功扣款次日的零點起滿一個月為工傷保險有效繳費期限。
例如:某用人單位2023年5月3日到經辦機構窗口申報繳費并生成5月繳費通知單,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稅務扣款成功,那這筆工傷保險費的有效期限就是2023年5月4日零點至2023年6月3日24時。次月申報時間為2023年6月3日24時前。
用人單位2023年5月3日到經辦機構窗口申報繳費并生成5月繳費通知單,在5月19日通過稅務扣款成功(超過10個工作日通過稅務繳費成功),那這筆工傷保險費的有效期限就是2023年5月20日零點至2023年6月19日24時。次月申報時間為2023年6月19日24時前。
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到經辦機構窗口生成繳費通知單并繳費,超期發生工傷事故所涉及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呂梁市社會保險中心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