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廢止]
晉財稅[2017]19號 2017-9-7
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我省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標準明確如下: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以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8000元上浮20%)扣減稅收;對新招用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5200元(4000元上浮30%)扣減稅收。
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稅[2017]4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