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政策延期]
晉財稅[2019]10號 2019-4-4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開發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政府同意,對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的內容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入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務機構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
三、《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晉財稅〔2017〕19號)自2019年1月1起停止執行。
附件:財稅[2019]2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