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鄉村振興局關于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山西省財政廳公告2023年第9號 2023-9-11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下稱15號公告)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15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內容明確如下: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20000元上浮20%)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6000元上浮30%)。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稅收優惠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晉財稅〔2021〕6號)同時停止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鄉村振興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