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會協[2023]83號 2023-10-24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及注冊會計師: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的管理,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第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內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2.注冊會計師執業印章印模
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的管理,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證書及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財會[2003]4號)的有關規定,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是注冊會計師執行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有效證件。經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批準注冊的注冊會計師,由省注協發給財政部統一印制的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涂改。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除業務檢查、換證等特殊情況暫時由事務所保管外,應由注冊會計師本人妥善保管。事務所處理完特殊工作外,應及時將證書及印章退還給注冊會計師本人;對未按規定執行的,注冊會計師有權利要求事務所把證書及印章返還本人。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變更事務所時,應及時辦理轉所手續,由省注協在注冊會計師證書所列欄內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因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離開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的、自行停止執業一年以上離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去世、個人申請等原因,不再但任執業注冊會計師,由省注協統一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會的,應當交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本人要求留存注冊會計師證書的,省注協可在注冊會計師證書照片上方加蓋“非有效證書僅作紀念”印章后,留給本人。注冊會計師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由省注協在處罰決定生效后,30日內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對拒不上交注冊會計師證書及印章的,省注協將向社會公告被吊銷證書的有關內容,并對此種違規行為進行社會公開譴責。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證書遺失,應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由所在事務所向省注協提出補發注冊會計師證書的申請,并附送遺失證書的注冊會計師批準文件復印件,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及一張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由注冊會計師本人親自到省注協辦理補發證書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 我會不再統一刻制和發放注冊會計師執業印章。執業印章制作按本辦法統一要求和規定樣式(見附件2),由印章持有人或注冊單位帶上模版前往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廠自行刻制。
第九條 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施行,并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2:
注冊會計師執業印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