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關于做好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場監管局、審批服務管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進一步規范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措施,請遵照執行。
一、撤銷申請受理
市、縣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負責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申請的受理。受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轉交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二、虛假登記調查
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經營主體虛假登記的調查核實。收到轉交函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結果推送至同級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
三、作出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
市、縣行政審批部門(登記注冊機構)依據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作出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撤銷登記決定自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抄送市場監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業務系統相關數據操作,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檔案管理
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檔案移交機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撤銷虛假登記形成的調查材料以及相關證據,參照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立卷,歸入行政案件檔案進行管理;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調查報告和撤銷(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歸入經營主體登記檔案。
五、有關要求
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擔當作為,結合我省“相對集中許可權”“一枚印章管審批”改革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審管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晉市監發〔2023〕220號),建立健全登管銜接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登記管理秩序,強化登記行為監管,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對撤銷經營主體虛假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