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
晉財稅〔2024〕9號 2024-11-28
各市人民政府: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下發了《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自2024年 12月 1日起實施。為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政策在我省順利貫徹實施,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水資源稅征收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水資源稅納稅人按照下表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繳納水資源稅。
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水資源稅,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按9%計算。
三、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取水計劃的部分,按照下列標準計征水資源稅:
(一)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 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 20% 至 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取水計劃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
(四)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照適用稅額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