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發布了新的固定資產折舊扣除規定,本文結合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做如下分析。
稅法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包括3種情形:(1)6個行業(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2)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3)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2.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新購進的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其中,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會計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由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產生的財稅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所得稅費用應以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例:亞光公司2014年12月15日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A設備,不含稅價6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該研發設備預計可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會計上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上按照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率為25%,2017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可以享受15%優惠稅率。假設該公司每年會計利潤均為3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2014年購進設備
借:固定資產——A設備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
貸:銀行存款等 702
2.2015年,會計每年計提折舊=600÷5=120(萬元)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20
貸:累計折舊 120
期末將“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轉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120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120
納稅調整:稅務上按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600×5÷(1+2+3+4+5)=20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120=80(萬元);另外,研發費用可以享受5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50%=60(萬元)。
應納稅額=(300-80-60)×25%=4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600-120=480(萬元),計稅基礎=600-200=40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8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80×25%=2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3.2016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4÷(1+2+3+4+5)=16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0-120=40(萬元),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稅額=(300-40-60)×25%=5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480-120=360(萬元),計稅基礎=400-160=24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12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期初余額為20萬元,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20×25%-20=10(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0
4.2017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3÷(1+2+3+4+5)=120(萬元)。會計與稅務計提的折舊金額相同,不作納稅調整,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稅額=(300-60)×25%=6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360-120=240(萬元),計稅基礎=240-120=12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12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17年以后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賬面余額=120×15%=18(萬元),該科目的期初余額為30萬元,應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30-18=1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48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0
5.2018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2÷(1+2+3+4+5)=8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80=40(萬元),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
應納稅額=(300+40-60)×25%=70(萬元)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240-120=120(萬元),計稅基礎=120-80=40(萬元),前者大于后者80萬元,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賬面余額=80×15%=12(萬元),該科目的期初余額為18萬元,應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8-12=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4
遞延所得稅負債 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0
6.2019年折舊及研發費的會計分錄同2015年。
納稅調整:稅務上計提折舊=600×1÷(1+2+3+4+5)=40(萬元)。折舊產生的財稅差異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40=80(萬元),研發費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 。
A設備期末賬面價值=計稅基礎=0,無暫時性差異,應沖回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68
遞延所得稅負債 1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