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需辦手續:自建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憑證是“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或“固定資產交接單”,都由建設單位或單位的基本建設部門填制,或由基本建設各方組成的驗收機構按規定填制,一般一式三份,經交接雙方驗收、簽章、辦理交接手續。“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或“固定資產交接單”要詳盡記錄每項固定資產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附屬設備、預計使用年限、凈殘值等詳細資料,并連同說明書、圖紙等技術新文件一并交給接受單位。
建設單位留存一份,其余兩份交給接受單位,分交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據以開立固定資產卡和財會部門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會計人員主要復核上述憑證的內容記錄是否完整,價格是否正確,各方手續簽章是否齊全,要注意的是要復核實際工程決算價與設計預算價的比較,對超支部份的資金要經有關部門和領導審批,對驗收發現的質量問題要落實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認真解決。會計人員以復核無誤的“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或“固定資產交接單”以及確定的價值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