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提醒大家注意,關于以上政策,是適用于所的行業企業的,無非一類是專門用于研發的、單價100萬元以內的儀器設備,一類是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全部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這個政策出臺以后,很多會計認為,對以上固定資產,不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而且不考慮殘值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就是借:成本費用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其實這樣是非常不妥的。
一、建議仍然通過進行“固定資產”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符合這兩個特征的固定資產,就應該用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不在固定資產會計科目核算,既不符合上述準則,也很容易易造成資產流失。
二、建議仍然考慮預計凈殘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國家關于加速折舊的政策是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里的折舊,應該是剔除殘值以外的部分。對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應繼續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這樣企業在處理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資產時,與正常固定資產處理的方法保持了。
三、舉例
看一下核算案例
2014年9月25日,某小型公司購進電腦一臺,價值4200元,增值稅714元。價稅款一并以支票付訖。電腦交付使用。企業按直線法折舊,該固定資產預計使用3年,預計殘值2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14
貸:銀行存款4914
(2)對于加速折舊,剔除殘值后的金額,全額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4000
貸:累計折舊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