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68號),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范圍相關政策具體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保證政策有效貫徹實施。
公告主要明確了以下7個方面事項:
(一)明確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范圍擴大到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
為加大對傳統產業投資的支持力度,激發企業投資和設備更新改造的積極性,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公告規定,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到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要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考慮到適用本次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涵蓋面廣,為增強政策確定性,便于具體操作,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采取目錄式的管理方式,在財稅106號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的具體行業范圍和代碼。公告同時明確,適用加速折舊政策的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文附件規定的“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執行。
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公告第一條同時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二)明確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
此次進一步擴大加速折舊政策范圍至輕工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考慮到小型微利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較少,為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政策支持力度,根據財稅〔2015〕106號文規定,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區分單價是否超過100萬元,分別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政策。
(三)明確政策適用范圍限定在2015年起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管方式。考慮到政策適用范圍如擴大到企業原有的固定資產,將會給企業帶來復雜的會計調整工作,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政策適用范圍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四)明確優惠政策的加速折舊方法
公告第三條、第四條對財稅〔2015〕106號和本公告規定的加速折舊方法作了具體明確,即企業按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明確優惠政策加速折舊方法選擇權
按照現行規定,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很多項,如對企業高腐蝕、強震動的固定資產允許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實行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去年以來對生物藥品制造等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又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一個企業來說,可能符合多個加速折舊政策。鑒于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為此,公告第五條明確,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明確企業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要求
為保證優惠政策正確執行,引導企業正確核算,公告第六條對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明確2015年前三季度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未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處理方法
公告第七條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由于政策發布較晚,企業熟悉掌握優惠政策也有一個過程,可能存在企業在前3季度未能及時計算享受優惠的情況。為此,公告明確,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計算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公告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為落實國務院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范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四、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納稅年度。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5日